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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1409号

牛翠云、宁波广畅海铁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翠云,宁波广畅海铁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409号

申请执行人:牛翠云,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宁波广畅海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五号236室,组织机构代码:563894984。

法定代表人:郑位立。申请执行人牛翠云与被执行人宁波广畅海铁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02655号民事调解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0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并于2016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被本院另案查封,未实际扣押,无法变现。对于本案10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执行,现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14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晓亭

审 判 员 汪志平

审 判 员 杨玉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蔡丹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