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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琚书国与王辉买卖合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琚书国,王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琚书国,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王辉,男,1971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琚书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海滨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