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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929号

张某与马某1、马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张某,马某1,马某2,胡某,马某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929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1997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陈萌,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1,女,汉族,1997年9月2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马某2,男,汉族,1971年6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胡某,女,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马某3,男,汉族,1996年9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1、马某2、胡某、马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鞠洪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英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