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929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1997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陈萌,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1,女,汉族,1997年9月2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马某2,男,汉族,1971年6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胡某,女,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马某3,男,汉族,1996年9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1、马某2、胡某、马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鞠洪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英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