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7645号被执行人谢某,男,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被执行人谢某盗窃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的(2017)京0113刑初10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谢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六百二十元。由于被执行人谢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谢某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
本院认为,因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3刑初107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怀斌
审判员 李 琳
审判员 康占北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 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