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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397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与辛浩、陈军玲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辛浩,陈军玲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9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住所地新沂市市府西路77号。负责人王强,行长。委托代理人朱瑶瑶,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虹,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辛浩,男,1971年6月11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陈军玲,女,1970年4月26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与辛浩、陈军玲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对被执行人辛浩、陈军玲所有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以及互联网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新沂房屋一处抵押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正按月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执行该房屋。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科学

审判员  刘杉林

审判员  孙先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世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