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91号
原告:金祥焕,男,195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临港街道利港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明,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安逸,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湘辉,男,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临港街道利港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芝兰,江阴市良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祥焕与被告金湘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祥焕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金祥焕已预交),由金祥焕负担。
审判员 尹德元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秦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