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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591号

金祥焕与金湘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金祥焕,金湘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91号

原告:金祥焕,男,195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临港街道利港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明,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安逸,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湘辉,男,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临港街道利港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芝兰,江阴市良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祥焕与被告金湘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祥焕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金祥焕已预交),由金祥焕负担。

审判员  尹德元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秦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