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9624号申请执行人马祥军。被执行人赵娜。被执行人李刚本院在执行马祥军与赵娜,李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娜、李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祥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王新江执行员 朱 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国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