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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9624号

马祥军、赵娜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祥军,赵娜,李刚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9624号申请执行人马祥军。被执行人赵娜。被执行人李刚本院在执行马祥军与赵娜,李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娜、李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祥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王新江执行员  朱 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国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