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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51号

威海鸿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威海美京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海鸿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威海美京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51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鸿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861983,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和兴路53号002。

被执行人:威海美京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692505,住所地威海出口加工区国泰路6号。关于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汤 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