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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518号

天津邦盛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博爱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邦盛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博爱制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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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518号原告天津邦盛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工业园区欣旺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79406858F。法定代表人徐守疆。委托代理人方子阳,系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市博爱制药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南区科技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30358629K。法定代表人夏雪城。本院受理原告天津邦盛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博爱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邦盛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王 治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回广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