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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3执731号

唐友玮、谢东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友玮,谢东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731号

申请执行人:唐友玮,男,1963年12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

被执行人:谢东红,男,1974年6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唐友玮与谢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3民初77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1000000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2469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人民币1000000元。现因“四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斌

审 判 员  廖达伟

审 判 员  王有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蔡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