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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1号

陆国青与陆荣镇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陆国青,陆荣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国青,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兆海,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经固镇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进行法律援助。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荣镇,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上诉人陆国青、陆荣镇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3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荣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陆国青于2017年2月8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陆国青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陆荣镇撤回上诉处理,准许陆国青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陆国青、陆荣镇各负担50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润洲

审 判 员  庞 玲

代理

审判员  张志荣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广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