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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67号

王凤兰、段克学等与张保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凤兰,段克学,段学英,张保忠,盱眙县长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67号原告王凤兰,女,汉族,1945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原告段克学,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原告段学英,女,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保忠,男,汉族,1977年11月23日生,住江苏省洪泽县。被告盱眙县长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马坝镇镇南路

负责人:赵长江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兴昌南路333号

负责人:金路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兰、段克学、段学英诉被告张宝忠、盱眙县长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伦振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天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