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20号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金土地农资店。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个人经营者:张树建,男,1979年出生。
被告:李超,男,1990年出生,农民。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金土地农资店诉被告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2017年2月8日,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金土地农资店及经营者张树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金土地农资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0.00元,已减半收取440.00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金土地农资店负担。
审判员 霍东武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焦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