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刑终1399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正天,男,汉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正天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沪0110刑初105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吴正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吴正天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吴正天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吴正天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吴正天申请撤回上诉,应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正天撤回上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刑初字10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玮
审判员 黄伯青
审判员 袁 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