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2405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庆,男,196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裘顺芝,女,1961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张持宏,男,1960年4月9日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裘顺玉,男,1965年6月9日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胡昌凤,女,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执行张学庆诉裘顺芝、张持宏、裘顺玉、胡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03执24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