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2民初8976号

陈慧斌与周台选、台州市古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慧斌,周台选,台州市古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8976号

原告:陈慧斌,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周台选,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台州市古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章古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祝呀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陈慧斌与被告周台选、台州市古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周台选、台州市古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借款21000元,并赔偿该款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台州市古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周台选返还借款21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慧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台选、台州市古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周台选于2015年6月11日向原告借款21000元,当日被告周台选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该款于一个星期后归还,但双方未约定利息。之后,该款经原告催讨,被告周台选至今未予偿还。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台州市古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台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慧斌借款21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由被告周台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王建华

人民陪审员  何信顺

人民陪审员  李成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杨梦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