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满执字第16-2号

葛红臣与王红刚、邸忠辉、保定嘉业混凝土搅拌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红臣,王红刚,邸忠辉,保定嘉业混凝土搅拌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满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葛红臣,男,1962年5月30日生,汉族,满城县石井村人。被执行人王红刚,男,1974年8月27日生,汉族,唐县大庄子村人。被执行人邸忠辉,男,1973年8月17日生,汉族,唐县大庄子村人。被执行人保定嘉业混凝土搅拌公司。葛红臣与王红刚、邸忠辉、保定嘉业混凝土搅拌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12)满民初字第74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发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红刚、邸忠辉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葛红臣与邸忠辉就借款时抵押房产,即位于福祥花园的5号楼1单元301室协商作价281003元,抵顶所欠葛红臣的部分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邸忠辉所有的位于福祥花园的5号楼1单元301室作价28100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葛红臣,抵偿所欠葛红臣的部分款项。

二、申请执行人葛红臣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 静

审 判 员  李 维

代理

审判员  殷红恩二〇一四年××月××日

书 记 员  王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