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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民初26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张天国、董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张天国,董玲,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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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26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

负责人:丁伟,行长。

被告:张天国,男,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董玲,女,1970年4月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负责人:XX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诉被告张天国、董玲、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天国、董玲、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张天国、董玲、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80000元。

二、如被告张天国、董玲、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68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凤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