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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85号

陈永法与章明华、邱黄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永法,章明华,邱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85号

原告:陈永法,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闰斌,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明华,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邱黄金,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法与被告章明华、邱黄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法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1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永法负担。

审 判 员 王普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项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