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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456号

王雪良、平湖市德生箱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雪良,平湖市德生箱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456号

申请人:王雪良,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

申请人:平湖市德生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钟埭镇中南村平黎公路。

法定代表人:孙中华。

申请人王雪良与被申请人平湖市德生箱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雪良于2017年2月4日以为保障判决、裁定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平湖市德生箱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雪良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雪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平湖市德生箱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郗富兴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志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