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128号
申请执行人:范西江,男,1953年1月18日生,住献县。被
申请执行人:王会兴,男,1967年3月12日生,住衡水市桃城区。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数额10万元),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王会兴驾驶的事故车辆(冀T×××××)依法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执行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王会兴驾驶的事故车辆(冀T×××××)依法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巩润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