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535号
申请执行人:陈友联,男,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
被执行人:陈兰香,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原住永泰县,现住址不明。
被执行人:张立荣,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原住永泰县。
被执行人:张美林,女,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原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友联与被执行人陈兰香、张立荣、张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兰香、张立荣、张美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124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泰县人民法院(2015)樟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檀斌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