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5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乐荣,男,汉族,1963年6月2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丽霞,黑龙江清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肇东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长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一审���告、二审被上诉人):肇东市正阳春天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杜淑英,该商店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肇东市铜锣湾名品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贾和海,该购物中心经理。一审
第三人:王海峰,男,富都男装业主。一审
第三人:曹红,女,盘子女人坊业主。再审申请人张乐荣因与被申请人肇东新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公司)、肇东市正阳春天百货商店、肇东市铜锣湾名品购物中心、第三人王海峰、曹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2民终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乐荣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实。本案诉争的219号、220号是商场内连接经营场所的必经通道,也是消防通道。不具备单独测算的条件,不能办理独立的产权证照,原审判决将此二处各自独立的通道进行测算并分摊其他共有面积错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七十二条规定,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取得专有部分后的共有权部分面积不包含诉争的过道和大堂。原审判决根据测绘公司的单独测绘,将诉争的过道和大堂没有公摊给小区业主,而是认为原告取得专有部分的共有权部分面积不包含诉争的大堂和过道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乐荣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诉争的219号大堂、220号通道被计入公摊面积予以出售,对此原审判决认定正确。新亚公司对本案诉争的219号大堂、220号通道的使用未影响商场客流通行,亦未影响张秀荣的经营活动,故张秀荣诉讼请求新亚公司停止侵权,归还张秀荣对上述两处公共面积的��配、使用权,返还2010年至停止侵权之日止租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张乐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乐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永生
审判员 张燕明
审判员 吴滨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龙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