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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民终152号

陈绿群、贵州省麻江县东鑫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绿群,贵州省麻江县东鑫养殖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民终15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绿群,女,仫佬族,1964年1月25日生,住原贵州省麻江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省麻江县东鑫养殖场,地址:麻江县杏山镇官井。投资人尹志斌,男,汉族,1974年11月5日生,住贵州省凯里市博南路*号龙隐山庄*号楼**层*号。

上诉人陈绿群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麻江县东鑫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5民初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绿群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绿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麻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5民初4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绿群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绿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绿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琴

审判员 杨再幸

审判员 田 嫄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