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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执228号

申请人张之雄与被执行人临泽县沙河镇闸湾村村民委员会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之雄,临泽县沙河镇闸湾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228号

申请人:张之雄,男,汉族,1967年1月13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花园村七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6701130518。

被执行人:临泽县沙河镇闸湾村村民委员会,住临泽县沙河镇闸湾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梁顺金,男,系该村委会主任。组织结构代码:08579331-X。本院在执行张之雄与临泽县沙河镇闸湾村村民委员会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信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沙河镇闸湾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089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吉银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