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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民初3444号

庄志奇与毛建建、洪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庄志奇,毛建建,洪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8民初3444号

原告:庄志奇,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存华,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建建,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洪岚,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庄志奇与被告毛建建、洪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志奇的委托代理人欧存华及被告毛建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庄志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毛建建、洪岚连带偿还庄志奇借款本金400000元及按月利率2%自2015年3月1日起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相应利息;2.诉讼费用由毛建建、洪岚负担。事实和理由:毛建建以缺乏资金为由,向庄志奇借款合计400000元(人民币,下同),并于2015年3月1日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若2015年12月1日前未还清借款,毛建建应按借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洪岚自愿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虽经多次催讨,毛建建、洪岚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毛建建辩称,其实际只收到借款20多万元,其余都是按月利率4%计算的“砍头息”;且现无偿还能力。洪岚未作答辩。庄志奇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毛建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洪岚未提出抗辩,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日,毛建建出具借条1张交由庄志奇收执,内容载明:“借条,借款人毛建建(身份证号码:),因急需资金,于2015年3月1日,向庄志奇(身份证号码:)借到现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元)。借款人承诺于2015年12月1日之前还清借款。本借款按借款金额的2%的利率计算利息,若到期未还,借款人愿意按借款总额的日千分之1支付违约金”,并出具收条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同日,洪岚出具保证书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查,毛建建、洪岚于2011年3月18日在平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本案的借贷关系,有毛建建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毛建建虽抗辩存在高利借贷,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对庄志奇的债权予以保护。庄志奇诉请毛建建偿还借款及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于毛建建、洪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洪岚未抗辩上述债务应属个人债务的情形,且洪岚自愿为本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庄志奇诉请洪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毛建建、洪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庄志奇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3月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24元,减半收取计4712元,由毛建建、洪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施晨附:1.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