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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1执19号

李俊与张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俊,张向明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19号

申请执行人:李俊,男,住曲靖市会泽县。

被执行人:张向明,男,住宁洱县磨黑镇。本院在执行李俊与张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张向明现下落不明、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红执行员 李 俊执行员 何世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艾小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