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民申324号

大庆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文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庆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文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32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庆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龙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跃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文彪,男,汉族,1958年8月2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大庆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开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文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终1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理终结。鸿盛开发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以车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标准为由认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鸿盛开发公司出售给杨文彪的车位,经过测量没有达到行业标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因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预售合同》正确。综上,鸿盛开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大庆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永生

审判员  张燕明

审判员  吴滨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龙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