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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92号

周汉尧与李明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汉尧,李明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92号申请执行人周汉尧,男,1959年12月9日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李明涛,男,1974年2月27日生于陕西省白河县。申请执行人周汉尧与被执行人李明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汉尧依据本院(2016)陕0929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李明涛给付执行款29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明涛中国工商银行陕西安康南环路支行开有账号为260706710102447XXXX的个人储蓄账户。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对上述账户予以冻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明涛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安康南环路支行的260706710102447XXXX号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治衡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