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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059号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059号

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层。

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圣武,山东信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277弄1号905、906室。

法定代表人:徐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在诉讼费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叶菊芬

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

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