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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财保5号

柴永良与吕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柴永良,吕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3财保5号申请人柴永良,女,汉族,1970年11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吕园,男,汉族,1977年11月19日出生。申请人柴永良与被申请人吕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了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存款74,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柴永良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存款74,000.00元,查封期限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查封期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洪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白丽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