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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96号

寿克非与江门市新会区林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林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寿克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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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林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桥路3号1座110。

法定代表人:李福兴。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寿克非,男,1976年6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现住江苏省常熟市。

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林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寿克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12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门市新会区林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上诉称:《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已明确约定: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是协议管辖的约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上注明“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条款属于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并且该条款仅通过黑体加粗尚未尽到合理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由于网站页面与纸质介质存在差异,纸质介质通过黑体加粗方式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但网站页面本身内容丰富,消费者浏览时注意力容易被分散,故在网站页面上黑体加粗方式的提示注意功能降低。因此,《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载明的管辖权条款,未能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对本案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江门市新会区林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刚

审 判 员 赵 东

代理

审判员 赵 俊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茂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