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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21号

陕西和威典当有限公司与傅建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和威典当有限公司,傅建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和威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东段323号绿地乐和城3幢1单元1层10107号。

法定代表人:胡纯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傅建玮,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鑫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1号北楼4单元3楼1号。本院在执行陕西和威典当有限公司与傅建玮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陕0103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傅建玮在银行的存款(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治峰

审判员  查永谦

审判员  胡跃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谢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