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2执288号之一

孙浩与韩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02执288号之一韩传平:你(单位)与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5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院印)承办人:姜涛

书记员:谷晓雨电话:255****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