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15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营业场所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与鞍山西道交口处农行大厦1-7层。代表人李斌杰,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毅,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信,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秦永新,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4-3001室。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秦永新、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和民三初字第0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尚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也无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健
代理
审判员 白芝元
代理
审判员 李 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