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75号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律盛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南区10幢2单元301室经营者:崔浩,男,汉族,1992年3月20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阜阳地区。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律盛电子商务商行(经营者:崔浩)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瑶
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
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万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