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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175号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律盛电子商务商行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律盛电子商务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75号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律盛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南区10幢2单元301室经营者:崔浩,男,汉族,1992年3月20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阜阳地区。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律盛电子商务商行(经营者:崔浩)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瑶

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

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万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