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116、1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国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82号民事调解书、(2016)鄂0192民初278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在被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已足额冻结。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武汉东湖支行账户73×××51的存款人民币1075891.07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 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虞新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