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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恢18号

陈月仁、王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月仁,王建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陈月仁,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王建忠,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陈月仁与被执行人王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月仁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2014年8月22日裁定中止该案的执行,2017年2月7日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建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8日,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建忠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陈月仁经济损失人民币20082.59元,即确认履行完毕本院(2014)武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建忠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本院已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文军

审判员  陆 荣

审判员  谢玉养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玉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