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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11执4号

长治市隆谷物资有限公司与于会文、长治县德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11执4号于会文、长治县德智贸易有限公司:长治市隆谷物资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郊马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长治市隆谷物资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450000元。(2)(3)向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延迟履行金)元。(4)负担案件受理费14779.5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6650元。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本院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英雄北路236号联系人:执行员郭晓红

书记员韩雁南联系电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