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民初1493号

原告陈镇与被告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镇,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1493号

原告:陈镇,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河县。

被告: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兴礼路家友大厦四楼29号。

法定代表人:韩文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卫江,该公司职员。

原告陈镇与被告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3日作出市劳人仲案字(2016)第381号《裁决书》。裁决作出后,陈镇不服,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亦不服,将陈镇作为被告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受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将原告陈镇诉被告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入原告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镇一案(即(2017)陕0104民初1368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2017)陕0104民初1493号原告陈镇诉被告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入(2017)陕0104民初1368号原告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镇劳动争议纠纷案。

审 判 长  宋宏凯

人民陪审员  姬 伟

人民陪审员  唐 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