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2905号
申请执行人:李炳仁,男,195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被执行人:陈惠明,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被执行人:李石来,男,195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李炳仁与陈惠明、李石来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炳仁要求被执行人陈惠明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石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申请执行人李炳仁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庄志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