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8123号
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11-18号7楼。
法定代表人:关建辉。
被告:黄翠芳,女,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何溢文,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上述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的身份信息不明,有待进一步查明,故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石 慧
审 判 员 李昭迎
人民陪审员 刘忠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