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财保1号之二申请人XX,女,生于1970年11月5日,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被申请人兰锡文,男,生于1964年6月25日,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的(2017)川1822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兰锡文已达成了付款协议,XX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兰锡文在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xxxx存款中的45000元予的冻结。
审判员 何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