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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财保1号之二

XX因与兰锡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8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兰锡文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财保1号之二申请人XX,女,生于1970年11月5日,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被申请人兰锡文,男,生于1964年6月25日,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的(2017)川1822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兰锡文已达成了付款协议,XX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兰锡文在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xxxx存款中的45000元予的冻结。

审判员  何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