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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30号

谭一峰与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邓一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一峰,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邓一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30号

原告:谭一峰,男,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告: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邓一子,男,住安徽省宣城市。

原告谭一峰与被告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邓一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谭一峰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一峰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一峰负担。

审判员  左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