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30号
原告:谭一峰,男,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告: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邓一子,男,住安徽省宣城市。
原告谭一峰与被告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邓一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谭一峰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一峰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一峰负担。
审判员 左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