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437号
原告:李延庆,男,68岁。
被告:鲁显跃,男,45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
原告李延庆与被告鲁显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建华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明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梁玉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