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767-1号申请人毛军,男。被申请人王宝库,男。被申请人杨淑敏,女。
申请人毛军与被申请人王宝库、杨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宝库所有的车牌号为辽MM73**号的丰田牌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保全被申请人财产的同时,也应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并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宝库所有的车牌号为辽MM73**号的丰田牌轿车1辆。
二、查封申请人毛军所有的座落于昌图县付家镇中街一组551栋152号建筑面积为112.81平方米的住宅1处(房权证号:昌村房权证傅家字第01**号)。
三、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分别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自行保管和使用,但因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债,若变卖需保留价款提交法院,并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四、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均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因申请人逾期申请造成被查封财产灭失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
五、保全费670元由申请人毛军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赵 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二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