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黄满菊,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开平市。申请执行人黄满玲,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申请执行人黄咪辉,女,1937年7月27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黄永腾,男,1971年5月5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黄上峨,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壮族,住桂林市七星区。申请执行人黄永辉,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臧东依,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甘秀明,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臧贤,女,1990年8月1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黄满菊、黄满玲、黄咪辉、黄永腾、黄上峨、黄永辉与被执行人臧贤、甘秀明、臧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武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满菊、黄满玲、黄咪辉、黄永腾、黄上峨、黄永辉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2013年5月7日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8日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臧贤、甘秀明、臧东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臧贤、甘秀明、臧东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甘秀明、臧东依赔偿黄咪辉等6人死亡赔偿金、埋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6405.35元;臧贤赔偿黄咪辉等6人死亡赔偿金、埋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8071.53元。被执行人甘秀明、臧东依、臧贤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满菊、黄满玲、黄咪辉、黄永腾、黄上峨、黄永辉人民币85000元,即确认履行完毕(2012)武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余下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甘秀明、臧东依、臧贤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文军
审判员 陆华停
审判员 武毅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覃俊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