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泽沛,男,回族,1923年7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永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好路700号2幢1173室。
法定代表人:段宝坤,总经理。
上诉人杨泽沛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永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5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泽沛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泽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平
代理
审判员 郑康瑜
审 判 员 俞 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