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义乌市民派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南工业区达摩路69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娟,系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张权伟,男,1973年10月14日,汉族,户籍地吉林省辉南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义乌市民派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权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15603、15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民派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民派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玲玲
审 判 员 叶金龙
代理
审判员 盛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施金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