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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516号

李明久、李大利等与马礼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明久,李大利,李四久,马礼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16号

原告:李明久,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李大利,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李四久,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维林,泗阳县李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礼才,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李明久、李大利、李四久与被告马礼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李明久、李大利、李四久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久、李大利、李四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久、李大利、李四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明久、李大利、李四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