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16号
原告:李明久,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李大利,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李四久,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维林,泗阳县李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礼才,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李明久、李大利、李四久与被告马礼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李明久、李大利、李四久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久、李大利、李四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久、李大利、李四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明久、李大利、李四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文静 来源:百度“”